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日21时许,郭某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员工宿舍,撬锁进入左某暂住处内,窃取女式黑色丝袜1双;后被告人又在走廊晾衣杆处窃得孙某某胸罩1件、窃得肖某胸罩1件、内裤1件。当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桥派出所民警崔警官、魏警官到现场,被告人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在民警将郭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的路上,郭某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多次踢踹正在驾车的魏警官。
“我喜欢偷东西的感觉,觉得偷别人东西有新鲜感,能满足自己一种得到的欲望。”郭某说,他当晚酒后去该员工宿舍偷内衣、偷窥女生,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员工宿舍门锁后窃取女式短袜1双,后又在走廊窃取3件女式内衣。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顺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犯有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称,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