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受害人刘洪报案称,自己遭到网友的敲诈勒索。原来,2013年,他在上结识一名女性,与之交往。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而分手,对方为报复,在网上造谣诋毁刘洪,并要挟他支付10万元“分手费”。但经过警方的调查,真相令人大跌眼镜……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这个秀气可爱身材苗条的姑娘,网名叫林娜。
刘洪是一家金融公司的青年才俊,平时做事兢兢业业,有着大好的前程。在许多人眼里,出人头地是早晚的事。
三年前林娜和刘洪在网上不期而遇,林娜经常光顾刘洪的微博,一来二去两人就加了好友。
刘洪坦诚表示,因为小姑娘照片好看,就多聊了两句,但没有其他想法,当时自己也是刚结婚。
林娜自称20多岁父母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也是外籍华人,父亲由于是做金融方面生意。这点让刘洪很感兴趣,因此一直和林娜保持着联系和沟通。
频繁交往一段时间后,林娜开始伸手向刘洪要钱。
林娜说自己被爸爸赶出家门,外婆在香港要开刀,急需用钱,称会通过让父亲赞助活动来还钱。
怀着对林娜的好感,再加上女孩一通借钱必还的豪言,彻底消除了刘洪的将信将疑。然而几万元打了过去,漂亮的林娜还是没有露面。
对方要不说自己手机丢了,要不说外婆不让她出来,还生气地把热水瓶摔地上把她脚全烫肿烫烂了。
刘洪说之后林娜多次主动约他出来,有一次称正好在他单位附近可以见面,然而没一会就说有事走了来不及见,刘洪也没怎么起疑心,总觉得意外发生是个偶然。
之后刘洪像着了魔一样,对林娜提出来的任何要求,都有求必应。林娜说自己有个非常要好的大学男同学叫张志强,没工作,希望刘洪能介绍工作。
张志强第一面见到刘洪,就产生了种特殊的感情。张志强说刘洪整个人意气风发,很多思维逻辑也吸引人,印象非常深刻。
但刘洪说第一次见张志强,感觉他挺会来事,而且公司当时没有录用他,除了因为他学历不够,档次也和公司调性差太远。
之后张志强三番五次想和刘洪见面,而且语气和态度也有点暧昧,刘洪总觉得哪里有些不对劲。
更不可思议的是,林娜竟然有意撮合他和张志强,这让刘洪起了疑心减少了与林娜的联系。这时林娜又不断发新的照片给刘洪,诱惑约对方出来,但最终自己仍是不出来。另一边张志强不断给刘洪打电话诉衷肠。
一年过去了,刘洪对林娜要钱都有求必应,但女孩始终没有出来见面,刘洪也渐渐失去了耐心。
此时刘洪的前女友,和他在微博上有互动,这个事情被林娜知道了,以为刘洪交了新女友。
于是林娜醋意大发歇斯底里,向刘洪的朋友和同事发消息,说他和女同事都发生过关系,就这样掀起了一场言论狂涛。
刘洪在单位也是个有头有脸的人,碍于面子没有马上采取行动,林娜说赔她10万就能了结关系。刘洪要对方写个证明,保证收了钱不会再纠缠。没想到转了10万给林娜,林娜还是不依不饶,并且在网上散布各种谣言,说刘洪把她肚子搞大了。
在朋友的劝说下刘洪找了律师报了警,警方在上海某出租屋内,找到了林娜。
刘洪傻眼了,原来林娜一直以来竟然是个男的。更让人咋舌的是该男子就是那个张志强。
张志强说后来和刘洪越聊越好,越没勇气说自己是个男的,张志强还是个有妻儿的男人。因为在网上从事奢侈品销售,用女人的头像招揽顾客比较有亲切感。
张志强说自己一开始的私心,是想以女人的身份,让刘洪给他介绍个工作,并没有想去诈骗他钱。曾经很多次想坦白自己是个男的,但怕说了对方肯定会不理自己了,只能做回网上的林娜。这种纠结的情绪在当他看到刘洪和前女友交往的时候全面爆发。
张志强说刘洪拿了一半的积蓄,给前女友买了块劳力士手表,嫉妒和郁闷爆发,两人开始吵架分分合合好几次,始终纠缠不清。
张志强说刘洪给他钱,是不想自己再和他纠缠,但自己却始终放不下他。当刘洪说要报警的时候,张志强骗他说自己远在国外,还发了张在加拿大的定位截图,张志强承认这些也是自己编造的。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