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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第一案: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司机胜诉

发布时间:2017-09-08 19:18:38  阅读:3337+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梁静茹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昆明女司机谭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送乘客时,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当场逮住,暂扣车辆,罚款两万元。谭女士不服,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1月5日上午,云南网约车维权第一案在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交运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滴滴司机胜诉。

  回顾

  跑滴滴被罚两万女司机不服

  43岁的谭女士,有一辆海马牌轿车,她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

  2016年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时,车辆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她的车被暂扣。

  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女士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两万元。当天,谭女士就缴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不服气。

  “我拉客,稽查人员咋个知道的?那么多车都不查,偏偏就拦截了我的车?”谭女士认为,有钓鱼执法的嫌疑。此外,不罚滴滴公司而只罚她,也很奇怪。

  谭女士在缴纳罚款之后,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这也成为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

  2016年8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l1日10时许,被告昆明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许自森、蒋斌在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执法捡查时发现原告谭小英驾驶云A6RRD57号海马牌轿车,从黄瓜营搭载乘客邹钰、管健云二人至西北部客运站。乘客与驾驶员双方是通过“滴滴软件”联系完成搭载行为,并且乘客已通过相应软件系统支付了乘车费用24.3元。被告执法人员还查明谭小英系云A6RRD57号海马牌轿车车主,并认定谭小英有前述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资格证和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

  被告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云A6RRD57号海马轿车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将该车扣押停放在志欣停车场,并告知谭小英于2016年5月18日前住昆明交通局接受处理;同时,在该清单末尾“批准人签名盖章”栏目人工书写批准人为“陶溶冰”,登记保存机关审批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导致登记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

  2016年5月13日,被告昆明交通局以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谭小英: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拟对谭小英非法客运行为罚款叁万元,并同时告知被告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及期限。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

  2016年5月18日,被告昆明交通局以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谭小英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被告已同时向谭小英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上缴通知书。

  法院认为,原告谭小英是被告昆明交通局作出的本案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与该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本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昆明交通局是昆明市辖区内的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就原告涉及的城市汽车客运行政案件作出处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具有本案法定管理职责及权限。鉴于被告昆明交通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英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顾本案实际情况,宜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判决被告昆明交通局以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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