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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17个月骗工资七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8-03-05 08:49:53  阅读:24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汤加丽

李某所在的公司因人事管理松散,导致个别员工趁机请病假不来上班,既“吃空饷”,又悄悄在外面另谋职业获利。李某偶尔得知真相后,也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病假条,先后以车祸骨折、肠梗阻、肾结石等为借口,向公司请假累计17个月,不仅获得病假工资76500元,还通过兼职得到一笔收入。被人举报后,该公司在暗访的基础上,曾找过李某要求其承认错误、退回全部工资。李某认为只是使用假的病假条“吃空饷”,并没有强迫公司批准请假和发放工资。于是,李某死活不承认,该公司最终报警。近日,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罚。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李某确已构成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之对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李某之所以通过网络购买病假条,先后以车祸骨折、肠梗阻、肾结石等为借口,向公司请病假,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通过兼职得到额外收入,还希望不会被公司发现、不会被公司制裁,更希望同时从公司获得病假工资。而这种侵犯财产的手段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

另一方面,李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质上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李某通过虚假的病假条,虚构并不存在“病”的事实,隐瞒骗取公司病假工资的真相,迷惑不明真相的公司,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自愿”地向李某发放工资,明显与之吻合。再一方面,李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在累计17个月的“病假”里,共骗得公司工资76500元,明显属于“数额巨大”之列,自然也就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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