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某的丈夫与向某是朋友,向某得知余某是弱智后,认为余某即使被强奸了也不会被人发现。 2016年3月15日,闲着无聊的向某便将余某电话告诉张某,并告诉其余某是弱智,如果看的中,可以把余某叫出来玩玩(指发生性关系)。
因张某不认识余某,向某便陪张某一起找到余某,三人坐张某摩托车返回张某租住的房屋,向某中途下车离开。随后,张某在租住房屋内对余某实施了强奸,但因生理原因没有成功。经鉴定,余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另查明,2016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8月8日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向某的教唆下,与严重痴呆的余某发生性关系,两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被告人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